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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许可证新办

发布者:中筑拓达(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表时间:2019-05-30 23:20
安全生产许可证新办
受理条件

(1)核对申报要件是否齐全,核对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所载企业名称是否一致,核对企业营业执照信息与申报内容是否一致。核对“住建部发证、市住建委发证、区住建委发证、市规划委发证”栏目中“资质专业等级”和“证书编号”与系统中上传扫描件和书面申请材料是否一致。

(2)审查申报要件中涉及的制度是否为企业正式印发执行的制度,是否建立文件目录、按目录顺序装订成册。办理人员只对企业各类制度文件进行形式性审查,对文件内容不再进行实质性审查。

(3)审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本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应满足企业获得的总承包及专业资质标准对应注册建造师和特种作业人员的最低人数、级别和专业要求;企业每增加一个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要求独立配备不少于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审查施工起重机械设备检测记录,如无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等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则填写“无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并加盖企业公章。

(5)建筑施工企业在申报安全生产许可证业务时,专职安全人员(C本)不可兼任其他职务。

(6)企业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业务时,对部分特殊情形,按以下程序办理:

a.对于法定代表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企业应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安全考核合格证书,同时应提供该企业负责人工伤保险凭证和安全考核合格证书;法定代表人与企业负责人为同一人,该企业需另行提供一名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的任命书以及工伤保险凭证和安全考核合格证书,以上材料齐全,方可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关业务;审批机关应将以上材料作为申报材料进行归档。

b.对于法定代表人为上级单位管理人员兼任的。企业应提供企业章程(已在工商局备案并盖有工商档案查询章,且章程中明确了该企业与上级单位的隶属或从属关系)、法定代表人任命书(由上级单位出具且盖有公章的原件)、工伤保险证明(在上级单位或本企业缴纳工伤保险的证明)、法定代表人安全考核合格证书,同时应提供该企业负责人工伤保险凭证和安全考核合格证书;法定代表人与企业负责人为同一人的,该企业需另行提供一名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的任命书以及工伤保险凭证和安全考核合格证书。上述材料齐全,方可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关业务;以上材料应作为申报材料进行归档。

c.对于企业提供工业和信息化部核发的三类人员安全考核合格证书的,由综合服务中心将企业提供的安全考核证书合格证书转工业和信息化部相关部门核实后方可使用。

d. 建筑施工企业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关业务时,原则上首先使用住建部门颁发的三类人员安全考核合格证书,企业施工资质中含有交通、水利、通信、电信等专业时,可以使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的三类人员安全考核合格证书作为对应资质所需三类人员数量补充使用。

e. 企业提供工伤险人员社保证明时,该社保证明应为北京市社保中心规定格式,即“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位职工缴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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